李可染代表作品《萬山紅遍》
今年12月5日是國畫大師李可染20周年忌辰,相比藝術紀念活動,日前李可染家族圍繞其遺產(chǎn)所展開的紛爭與討論似乎更為吸引世人眼球
李可染遺產(chǎn)糾紛案始末
楊東恒
國畫大師李可染生前說過:“我是悲劇。”
1989年12月5日,李可染走到了人生的盡頭,但他的“悲劇”并沒有在那天畫上一個句號。大師身后的悲劇愈演愈烈,由于因心臟病突發(fā),大師沒有來得及留下遺囑,以至于他的遺孀與前妻的子女走上法庭,陷入了一場曠日持久的遺產(chǎn)糾紛。
清點遺產(chǎn)
李可染有過兩次婚姻7個子女,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李可染遺孀鄒佩珠、前妻蘇娥所生4個子女李玉琴、李玉雙、李秀彬、蘇玉虎及李可染與鄒佩珠所生3個子女李小可、李珠、李庚8人,成為法定繼承人。
李可染去世兩年后的1991年2月21日,李玉琴和他的兄弟姐妹以及繼母鄒佩珠一家雙方召開了一次會議,談論父親的遺產(chǎn)處理。
這一天的家庭會議由鄒佩珠主持,雙方就李可染藝術的發(fā)揚及遺產(chǎn)繼承問題進行商討,并形成《一九九一年春節(jié)家庭主要成員會議紀要》,主要內(nèi)容有:為了弘揚李可染的藝術,完成其遺愿,大家同意將遺作中的精品和代表作集中保管,作為家庭成員的共同財富,以備將來提供給紀念館、出畫冊、巡回展覽、復制宣傳等使用。這部分作品,應是大家一致同意選出的繪畫精品。當這部分作品一旦確認后,將永遠保留、不分散、不變動,并將于適當?shù)臅r機(大約10年左右)奉獻給國家。集中保管作品近期內(nèi)由家庭負責保管,并登記造冊。在遺作中劃出一部分作品給“藝術基金會”和“家庭基金會”使用。
雙方甚至在這一年的11月13日還共同簽署了《李可染遺產(chǎn)繼承問題協(xié)議書》,約定:以李可染藝術能發(fā)揚光大為前提,繼承人按《繼承法》的規(guī)定享有繼承權;李可染的主要遺產(chǎn)是繪畫和書法作品,要進行清點;集中有代表性的作品由鄒佩珠統(tǒng)一保管五年;擬成立“李可染藝術基金會”和“家庭基金會”;給子女每人有代表性的繪畫作品兩張,一般的四張,書法作品二至三張;李可染遺留的素描、印章等作品,為研究和紀念出版等需要,經(jīng)商討同意不分到個人手中,集中保管作為共有。同意將遺作中的精品和代表作集中起來保管,作為家庭成員的共同財富,以備將來提供給紀念館、出畫冊、巡回展覽、復制宣傳等使用。
李玉琴回憶說:“1989年末,雙方一起對父親的部分作品進行了清點。1989年清點時共500余幅,而兩年后,1992年再次清點時約有400多幅。”蘇玉虎說,前后兩次都是自己做的登記,他說:“當初是有50幅左右的出入,但是后來又發(fā)現(xiàn)了一些新的作品,總數(shù)加起來也對,就沒有太在意。”
當著所有繼承人的面,對這些作品進行了現(xiàn)場登記,且留有清冊,人手一冊,清冊詳細記載每件作品名稱、尺寸、年代、顏色、題款等細節(jié)。經(jīng)過商議,這些作品由鄒佩珠統(tǒng)一保管五年。一切似乎都風平浪靜。
珍貴遺產(chǎn)大量流失?
事情的變化開始于2007年4月,李可染原配四位子女李玉琴、李玉雙、李秀彬、蘇玉虎向法院遞交訴狀,將李可染遺孀鄒佩珠及其三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李可染遺留的繪畫作品,并且對父親的作品進行清點、登記。
原告李玉琴等指出,幾年前,他們發(fā)現(xiàn)其父親作品在沒有通知全體繼承人、未經(jīng)繼承人允許的情況下,經(jīng)常出現(xiàn)在拍賣行中或被贈送,由此希望對其父親的遺產(chǎn)再次清點,就遺產(chǎn)的保管問題再次共同商議。鄒佩珠答復說,她保管的李可染的繪畫作品目前僅200余幅。于是,李玉琴等人向繼母提出,就遺產(chǎn)的保管問題再次共同商議,但遭到拒絕。
原告還指出,在李可染逝世后的十多年時間里,鄒佩珠擅自私下變賣、處置大量李可染作品,總價值過億元,然所得卻不知所蹤。蘇玉虎說:“幾年前,我們逐漸發(fā)現(xiàn)父親作品在沒有通知全體繼承人、未經(jīng)繼承人允許的情況下,經(jīng)常被拍賣或贈送。父親的作品保管情況長期不向共有人通報,由共有人提供作品成立的李可染基金會存在賬目不清、暗箱操作的種種問題。”
被告鄒佩珠認定李可染現(xiàn)存繪畫作品317幅、書法312幅、收藏作品91幅、水彩25幅、印章180枚、素描9冊973幅。而除去修建李可染墓地、建立基金會和舉辦畫展所捐贈、出賣的畫作,鄒佩珠于2007年5月向法庭提交遺作清單,聲明其保管的繪畫作品為217件。
蘇玉虎顯然不認可這樣的說法,李可染13歲學畫,82歲去世,按照這張清單,被稱作“中國現(xiàn)代山水畫之父”的李可染平均一年僅創(chuàng)作幾幅山水,他不能接受這樣的解釋。根據(jù)他自己的查證,應該最少是2000張,上限應該在4000張,這與收藏界3000張的估算吻合。
關于這些疑問,鄒佩珠說,在抗日戰(zhàn)爭之前,李可染的年齡不足30歲,其作品很少,其大部分的作品都是在建國之后創(chuàng)作的。而且,李可染作畫很慢,該事實在畫界是公認的,其口頭禪是“廢畫三千”。由于戰(zhàn)亂和文化大革命的原因,李可染不僅失去了很多創(chuàng)作時間、精力,同時也遺失了很多作品。
鄒佩珠透露了李可染作品的其它去向:“李可染的家庭負擔很重,其前妻有四個孩子,我與李可染結婚之后,都是靠賣畫養(yǎng)活一大家子人,龐大的家庭開銷都要靠賣李可染的畫作來維持生計。李可染是一個生活上需要別人認真呵護的人,他經(jīng)常丟失作品,比如帶著很多的畫去美院給學生講課,講完課坐公共汽車回來之后就發(fā)現(xiàn)畫不見了,把畫給丟了。在畫界,自古以來有作畫送人的傳統(tǒng),李可染送什么人、送多少幅畫、送什么畫,我都是不知道的。建國以后,李可染遵照政府的指令,給國際友人或有關政府單位作畫,該畫作所有權從一開始就不屬于李可染。”
鄒佩珠還提出,李可染去世后,為了建立基金會、修建墓地、舉辦畫展等等所需的開銷,都是來自于出賣李可染的畫作。李可染藝術基金會自李可染去世后開始籌建,是各方當事人都統(tǒng)一意見同意運作的。在李可染去世之后,辦理了多次畫展,從財力到人力等等,都是很浩大的工程,都需要經(jīng)濟來源。上述各項開支都是靠出售李可染的畫作得來。
法院最終駁回了李玉琴等人的請求。
李玉琴等人并沒有放棄,他們很快就再次提出了上訴。
一波未平再起波瀾
2009年5月14日,李可染先生遺產(chǎn)案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基本維持原判。法庭認為:兩次清點沒有各方當事人的簽字,而鄒佩珠及其三個子女均對清點的真實性予以否認,因此“不予認定”。最終,法院認定李可染繪畫作品為308件,以單幅作品之間相互等值進行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分割,而各方當事人共有遺產(chǎn)為200余件。李可染先生的中國畫作品108件、書法作品122件、速寫9冊、水彩畫13件歸遺孀鄒佩珠所有。
在終審判決后一天,鄒佩珠表示,要將屬于自己的108幅李可染精品捐贈給正在籌建中的北京畫院美術館李可染藝術館作為藏品,并將于6月1日在北京畫院美術館展出。
原告李可染前妻的四個子女表示,鄒佩珠認可其保存的李可染繪畫作品僅剩216幅,這遠遠不是李可染作品真實的存世數(shù)量。“就在一審進行過程中,在法院尚未就遺產(chǎn)進行任何分配前,鄒佩珠在未與其他遺產(chǎn)共有人進行任何通報的情況下,擅自將108幅李可染精品托管給了北京畫院,并自稱這108幅精品為其個人所有。這108幅作品,是鄒佩珠自行決定劃為其名下,憑借這108幅作品的捐贈,掩蓋更多被掩藏起來的李可染遺產(chǎn)的事實。”“現(xiàn)在這樣的判決結果,意味著李可染大量未公開的傳世精品今后不會再公開,或者被認定為贗品,這是中國藝術界的巨大損失。”
對此,鄒佩珠兒子李小可表示,此次捐贈作品是屬于其母鄒佩珠的,至于原告的不認同,“那要聽法院的。”
對于李可染先生前妻子女的訴訟,鄒佩珠與李小可都表示理解,但鄒佩珠說:“如果把那一部分一起捐,就更好了。不過也沒關系,熱愛李可染的朋友得到那些畫后,相信也會陸續(xù)來豐富這個藝術館的。”
大師作品如何保護?
李可染遺產(chǎn)案讓我們想到了像黃賓虹、吳冠中,他們在自己有生之年就開始有意識地、系統(tǒng)地將作品進行捐贈或交由國家文化機構保護,但在今天還是少之又少。更多的專家和學者希望從制度建設上著手,來規(guī)范藝術家的身后事。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林說,推動相關法律的完善,將成為文化繼承和保護的關鍵一環(huán)。比如西方推行的捐贈抵稅制度及遺產(chǎn)稅的征收辦法,在我們國家遲遲未曾頒布和施行;同時,藝術品遺產(chǎn)的分割,雖然也是“兄弟分蛋糕”似的博弈,但無法像不動產(chǎn)和金錢那樣“一刀切”,李可染案中作品等值的分割方法也未見得公平,因此建立公正權威的藝術品真?zhèn)舞b定和價格評估的法律機構,就顯得尤為重要。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林艷琴認為,雖然我們國家的法律對于侵權行為有作出司法救濟的規(guī)定,但它的事后補償性對于藝術財產(chǎn)而言并不適用——很多文化財產(chǎn)一旦損失,后果將是無法挽回的,因此具有社會公信力的機構對保護文化財產(chǎn)的介入,不僅可以彌補法律“不告不理”特性所造成的“鐵板一塊”,它甚至可以成為一套與之并行不悖的保護和監(jiān)管系統(tǒng)。
中國人民大學文化遺產(chǎn)法研究所研究員穆永強認為,國家相關機構的力量如果能夠有效介入文化藝術遺產(chǎn)的管理、分割程序,則等于從更深層意義上加強了公眾對文化遺產(chǎn)的利用率,限制和平衡各權利人的利益的同時,一旦發(fā)生糾紛,也可以考慮采取仲裁等更為多元化、損害更小的解決方式。公平有效的司法程序和合理規(guī)范的藝術保全,是像李可染案這樣的類似案件一再發(fā)生之后,人們更愿意看到的社會現(xiàn)實。
不少專家提出,對于大師級藝術家,在其去世時就應該由家屬子女、藝術界專業(yè)人士和政府機構三方力量組成對其文化遺產(chǎn)進行保護的專門機構,對未分割的遺產(chǎn)進行共同保護,如畢加索遺產(chǎn)管理,法院成立了畢加索藝術管理委員會,對監(jiān)督作品的保護、復制、使用、征稅等事務進行統(tǒng)一管理。
藝術大師身后的藝術遺產(chǎn)到底該如何保管?怎樣實現(xiàn)這些文化遺產(chǎn)與社會公眾的對接?這是一個令人深思的問題。
但愿今后不會再聽到類似的消息……
|